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意大利中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意大利文:Associazione delle imprese cinesi in Italia
英文:Association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Italy
(ACEI)
第二条 标志
(详见意大利中资企业协会会标)
第三条 性质
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批准和在意大利依法注册的中国在意大利中资企业或机构的自律性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为非盈利组织。
第五条 宗旨
(一) 推动会员之间及会员和当地工商界之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增进相互了解、沟通,促进会员业务发展,扩大中意经贸合作;
(二) 协助会员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督促会员合法经营,代表会员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解决重大经营问题;
(三) 指导和协调会员从事合法经营,进行有序和公平竞争。
第六条 职责
(一) 为会员提供驻在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与驻在国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二) 代表会员与驻在国有关方面交涉经济商务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四) 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
(五) 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 督促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补办国内手续;
(七) 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
第七条 注册地址
本协会在米兰注册,注册地址为贸促会驻意大利代表处。
第八条 办公地址
协会总部办公地址随即任会长。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一)公司或机构总部在中国(国内)境内或有中国企业参股;
(二)具有商务部或原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的在意大利经营业务和设立办事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手续,并相应依法在意大利设立的上述办事机构、子公司、分公司;
(三)致力于促进中意经贸往来的组织或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
入会须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需指定一名代表。代表更换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权利
1、参加会员大会,拥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便利;
4、了解本协会规划、运行情况、财务状况;
5、对本协会规划和各项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6、依照程序申请退会;
(二) 会员义务
1、执行本协会所有决议、纪律和规章制度;
2、维护本协会名誉、权益、威信;
3、按期交纳会费;
4、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未经理事会书面许可,会员不得以协会名义从事任何商业和其他活动;
6、自觉维护会员之间的团结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除名
(一) 会员的退会申请须经由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有效;
(二) 会员3个月不交会费,经警告后1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将被除名;
(三) 会员违反当地法律、法规或本协会规定,对国家利益或本协会名誉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害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直至除名。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
会员大会通常情况下每一年举行一次。如经超过三分之一会员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的议题及会议时间和地点均需由理事会批准,并提前至少10天书面通知到所有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 审议、修改和批准协会章程;
(二) 审议、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 审议、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 审议、批准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成员的任免;
(五) 审议、批准聘请协会会计师和律师;
(六)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项。
(七) 临时会议议题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主持、表决:
(一)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主持;
(二) 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达到全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时大会表决有效;
(三) 决议的通过须由到会会员通过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简单多数的原则进行;
(四) 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情况下由理事会表决决定,如因出席人数等原因,理事会赞成数和反对数仍然相等时,由协会会长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对议案的讨论和表决由秘书处记录在案,会员可随时查询。
第四章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本协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以及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由5名以上(含5名)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和三名以上(含3名)单数理事组成。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必须是本协会会员,均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会长对外代表协会,对内是协会的最高行政领导。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期间,由副会长代行其职。
第二十一条 会长职责是:
(一) 主持所有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
(二) 签署所有以协会名义出具的文件,或授权副会长代签文件;
(三)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通常情况下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两届。
第二十三条 通常情况下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会长也可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为:
(一) 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 起草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 起草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 起草协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五) 起草行业协调、自律准则、细则或有关行动方案、修改方案;
(六) 批准会员接收、受理退会申请;
(七) 批准对会员进行处理的决议;
(八) 对协会财产负责;
(九) 批准协会各项活动方案;
(十) 提名顾问、会计师、律师;
(十一) 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方为有效,会议表决事项按照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代表协会开展对外活动时必须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授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供会员查阅。
第五章 会计师、律师
第二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并经理事会批准,临时聘用会计师和律师,就有关财务和法律问题向其进行咨询。按照理事会的要求,被聘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协会的财务、法律事务。
第六章 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以根据会员大会或会员联名提议就某一方面事务设立专门的工作委员会,或取消该委员会。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公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一般由副会长兼任,并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的职责为: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
(二) 根据会长和理事会的指示,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及协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
(三) 根据理事会安排,非会员秘书长可列席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四) 负责会议记录;
(五) 负责安排会计师和律师的相关工作;
(六) 主办或编辑协会刊物或相关宣传材料,协会会刊为季刊,每季度月末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各会员,
(七) 负责建立和保管协会档案;
(八) 完成协会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于会员缴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的且无附加条件的捐赠、协会对内对外提供服务的合法收费等。
第三十四条 会员上缴的罚款可作为协会经费。
第三十五条 会员须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入会时,在收到协会签发的正式会员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会员应缴纳会员批准所在年度的全额会费;入会后相继年度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月日至月日。已缴纳的会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只允许用于符合协会宗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日常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开支项目及数额由理事会确定。协会经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须在年度大会前进行审计。协会年度开支预算和决算须向会员大会报告,并获得通过。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协会对会员的刑事和商业等民事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2006年7月19日举行的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通过,并经商务部批准自2006年7月19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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